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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债转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6-14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资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开发银行,各有关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规定,国资委负责组织协调企业债转股工作,具体工作由国资委企业改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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